第三十七章 东台一柱楼(3/3)

几人将著作中的遣词用句仔细推敲,发现有一些文字的确是会引起非议的。但当时的文坛风气普遍认为好诗就要有风骨,不发几句牢骚,算不得上品。

况且为《一柱楼诗集》写序的人里,除了时任盐场大使的姚德璘,另一位就是曾被乾隆称为“江南老名士”,死后被追封为太子太师,赐谥文悫,入贤良祠祭祀的苏州大儒沈德潜。

几人一番商议后,徐食田决定将已经刻印发行的书以及书版上缴县衙,其他未刻印书籍后来也陆续上缴。

而另一边的蔡嘉树回去之后,就在自家管家童志璘(早年想入泰州学,没被徐述夔答应,因此怀恨多年)的怂恿下,两人查找到了徐述夔的著作中的“违逆之词”,于是向县衙递了状子举报,状纸上就提到了自己与徐家的田地纠纷。

时任东台知县的涂跃龙审问此案时,也注意到了书籍中有“毁我衣冠真恨事,捣除巢穴在明朝”之类的诗句。但因他不想直接与徐家这样的大乡绅发生冲突,所以就将书稿、刻板以及书籍送到了江宁书局等候处理。

涂县令在判决中,首先嘉许了蔡嘉树的行为。但说徐家在蔡家来首告之前,就已将所刻书版书籍自行缴到县衙了,因此按律免于追究;至于徐述夔所有著述,他将派人解送江宁书局审查待处;至于蔡徐二家之间的田产纠纷,命徐家划拨墓田十亩,由蔡家按时价赎回。

县里宣判后,蔡嘉树不服。到了乾隆四十三年,他继续上告到了江宁藩司。

时任江宁布政使陶易,根本没心思管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,就让自己的一个得力幕僚陆琰代为处理。

陆琰经过一番了解,就发牌文让扬州知府谢启昆来审理东台县一案。他认为首告蔡嘉树是“刁民挟嫌倾陷”。(陆琰在发往扬州府的牌文里,最后写了这么一段话:“讲论经传文章,发为歌吟篇什,若止字句失检,涉于疑似,并无悖逆实迹者,将举首之人即以所诬之罪依律反坐,著有明条。倘若蔡嘉树挟嫌妄行指摘,思图倾陷,亦应严执拟议。”)

布政使陶易看过牌文后,没做修改,当时只是笑着说陆琰嫉恶如仇,跃然纸上。陶易这时根本没想到,就是自己的一个漫不经心,最后导致泼天大祸。

扬州知府谢启昆在接到藩司下达的牌文后,随即发文命令东台县拘押此案的首告和被告,解送扬州。

谢启坤经过开堂审问,后又仔细翻看了《一柱楼诗集》。最后认定,诗集里的确有违碍悖逆的用语,蔡家告徐家刻印反诗,没告错。

二次升堂询问后,谢启坤便将加注标签的诗集、东台县的案卷、所有书本书版,押送去了布政使衙门。

谁知道藩司那边的答复还没有到,蔡嘉树的儿子和管家童志璘就带着状纸,告到了正在扬州停留的江苏学政刘墉那里。

没错,就是那个刘墉。

刘墉的幕僚在接到状纸和作为证据的诗集后,发现事大,立刻禀报。

而这位刘大人首先就注意到书中的序文是由苏州大儒沈德潜所作,其中尽是溢美之词;最关键的,则是注意到诗集里有“明朝期振翮,一举去清都”、“大明天子重相见,且把壶儿搁半边”这样的话。他立刻就明白,这是不亚于去年发生的“字贯案”之后的又一桩大逆案。

(乾隆四十二年,江西新昌(今宜丰)人王锡侯因编写《字贯》被人举报,乾隆以“罪不容诛,即应照大逆律问拟”。王锡侯斩立决,子孙七人都被判斩,相关亲属“充发黑龙江,与披甲人为奴”,涉事官员全部问罪。)

兹事体大,“勇于任事”的刘大人随即向乾隆上了奏折,并下令立即缉拿收押此案一关人等。

(刘墉在给乾隆的奏折上写有“如有悖逆,即当严办;如无逆迹,亦当核销,以免惑坏人心风俗。现移督抚办理。”)

乾隆接到刘墉的奏报后怒不可遏,于是下旨严查办理。

于是,此案就因为刘墉而无限升级,株连极广。首当其冲的就是东台徐家,然后是徐首发和沈成濯两家、苏州沈家、江宁布政使陶易一家、陶易的幕僚陆琰一家,以及所有经办此案的官员。

只要和《一柱楼诗集》沾上,全不放过。

以上所有人等,均被抄家搜查,然后再定处分。